2019-04-2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简介

标准已更新 GB 50457-2019,以下内容作废

新版《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57-2008 将于2009-06-01 正式施行。本规范 从原有国家医药管理局内部规范升级为国家规范。新增加了许多强制性条款。(黑粗体表示)

适用范围: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医药工业洁净厂房

编写基础:

  •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GMP-1998
  •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 50073-2001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三、生产区域环境参数

医药洁净室(区)的空气洁净度等级

悬浮粒子最大允许数(个/m3)≥0.5um FDA GMP 中国 GMP EU GMP + WHO ISO
3,520 100 100 A(关键部位) 5
35,200 1,000 1,000 B(洁净室背景,动态百级) 6
352,000 10,000 10,000 C 7
3,520,000 100,000 100,000 D 8
10,500,000   300,000    

洁净室测定状态:

  • 美国—-静态
  • 日本—-空态
  • 中国—-静态
  • WHO—-静态+动态

  • 空态:设施已建成,动力接通运行,但无生产设备、材料及人员。
  • 静态:设施已建成,生产设备已经安装,并按业主及供应商同意的状态运行,但无生产人员。
  • 空气洁净度级别需微粒总数和微生物总数均达标

工艺无特殊要求下,洁净区温湿度:

空气洁净度等级 温度℃ 相对湿度%
100 20~24℃ 45~60%
10,000 20~24℃ 45~60%
100,000 18~26℃ 45~65%
300,000 18~26℃ 45~65%
人员净化 16~20℃(冬) 26~30℃(夏) 无要求

### 建议值

温度:

夏季:

  • 100、10000级—-20~24℃
  • 100000级—-24~26℃
  • 300000级—-26~27℃

冬季:

  • 100、10000级—-20~24℃
  • 100000级—-18~20℃
  • 300000级—- 18~20℃

相对湿度:

  • 易吸潮产品(硬胶囊、粉针)—-45~50%
  • 特殊药品(泡腾片、软胶囊)—-根据工艺,更低
  • 固体制剂—-50~55%
  • 水针,口服液—-55~65%

压差:

高级别洁净区与低级别洁净区 >5Pa (国外 10Pa)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 >5Pa (国外 10Pa)
洁净区与室外 >10Pa (国外 15Pa)

照度:

主要生产区 300lx
辅助区,走廊,人物流洁净 150lx
特殊工段 按工艺要求设局部照明

噪音:

非单向流洁净室(空态) <60dB(A)
单向流、混合流洁净室(空态) <65dB(A)

四、厂址选择和总平布置

原则:

  1. 原料药生产区应位于制剂生产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 三废处理、锅炉房等严重污染区域,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3. 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的厂房,应位于其他生产厂房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 动物房设置应符合《实验室动物环境及设施》GB/T14925
  5. 医药洁净厂房新风口与市政交通主干道近基地侧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宜大于50m。(主干道800辆/小时)
药品生产厂房类型布置要求解释
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的厂房独立设置独立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道路、空地、绿化等隔开。
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物之间不能有任何连接(包括走廊)。
避孕药品分开设置可在同一建筑物内,但生产区域之间实墙分隔到顶。两者之间无任何人员、物料、净化空
调系统风管等之间的联系。仅仅在火灾情况下可以借用邻近区域的走道及出入口作为疏散
通道用。

实墙---分隔到顶、无开空、无门窗(疏散门除外)的墙体
卡介苗
结核菌素
抗癌药品
Β-内酰胺分开布置同一建筑物内,根据不同生产品种和工艺流程,划分成不同的生产区域。
可以是同一建筑物同一楼层的不同区域,也可以是同一建筑的不同楼层。
其人员总更衣、内部联系走、仓库、空调机房、工艺用水设备等均可共用,但药品生产操作岗位及辅助设施(空调系统)均需独立设置不得共用。
尤其对进入暴露工序的人员净化更衣设施,必须独立设置。
非暴露工序(外包)也不得共用。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浓缩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处理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

以下生物制品的原料和成品不得在同一生产区加工灌装

  • 生产用菌毒种与非生产用的菌毒种
  • 生产用细胞和非生产用细胞
  • 强毒制品和非强毒制品
  • 死毒制品和非死毒制品
  • 脱毒前制品和脱毒后制品
  • 活疫苗和灭活疫苗
  • 不同种类的人血液制品
  • 不同种类的预防制品

五、工艺布局

5.1.2 工艺布局应防止人流和物流之间的交叉污染,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 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出生产区域的出入口。对生产过程中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应设置专用出入口(例活性炭、碎玻璃、生物制品)。
  2. 应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料进入医药洁净室(区)前的净化用室和设置。
  3. 医药洁净室(区)内工艺设备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生产和贮存的区域不得用作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
  4. 输送人员和物料的电梯宜分开设置。电梯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需设置在医药洁净区的电梯,应采取确保医药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的措施。(气闸)

5.1.9 生产辅助用室的布置和空气洁净度等级

1. 取样室

  • 取样室宜设置在仓贮区内,取样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与使用被取样物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无菌物料取样室应为无菌洁净室,并应设置相应的物料和人员净化用室。
  • 100,000级和300,000级生产区取样 —-可用局部净化法取样,环境为普通区;如固体制剂、口服液等。
  • 10,000级可灭菌生产区取样—-10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层流。
  • 10,000级无菌生产区取样—-10,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层流取样。
  • 特殊药品的取样室必须独立设置(青霉素,避孕药品,Β-内酰胺等)。

2. 称量室称量室宜设置在生产区内,称量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使用被称量物料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称量区必须保证待称量物料称量完毕的物料不会混淆特殊药品的称量区必须独立设置称量区需注意除尘、压差控制。有条件应采用称量柜。

3. 备料室备料室宜靠近称量室布置,备料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称量室相同。

4. 清洗室

  • 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医药洁净室(区)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100000级。
  • 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后因干燥,并应在与使用该设备、容器及工器具的医药洁净室(区)相同的空气洁净度等级下存放。无菌洁净室(区)的设备、容器及工器具洗涤后应及时灭菌,灭菌后因在保持其无菌状态措施下存放。
  • 无菌洁净区域内不应设置清洁工具洗涤和存放室(洁具间)。

5.1.11 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

1. 空气洁净度100000级及以上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作服洗涤、干燥和整理室,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300000级。

100000级空气洁净度:洗涤—干燥—整理—使用

2. 空气洁净度30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洁净工作服可在清洁环境下洗涤和干燥。

普通环境:洗涤—干燥—整理—使用

3.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洗衣房可集中设置,但不宜同时在一个洗衣机内洗)。

4. 无菌工作服的洗涤和干燥设备宜专用。洗涤干燥后的无菌工作服应在空气等级100级单向流下整理,并应及时灭菌。

100000级空气洁净度:洗涤—烘干—100级层流下整理、包装—蒸汽湿热灭菌—无菌生产区使用

5. 特殊药品工作服清洗场合及设备必须独立。

5.1.13 质量控制实验室

  1. 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以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设置。
    两者可以在一个厂房或一个楼层内,但人员、物料必须不交叉,干扰。
  2. 实验室设置
    • 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抗生素微生物检查室、阳性对照室、放射性同位素检查室应分开设置
    • 无菌检查室、微生物限度检查室为无菌洁净室,空气洁净度等级10000级,并应设置相应的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设施。
    • 抗生素微生物检查室、放射性同位素检查室,不低于空气洁净度等级100000级。
    • 阳性对照间和放射性同位素检查室应设置为相对负压,并应经过滤后直排。
    • 在某些地区阳性对照间为10000级,上海无定级。
    •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净化空调系统必须独立设置,不能与生产区空调系统共用。
    • 清洗室、准备室、消毒室、培养室等可以公用。
    • 培养室宜设置在洁净室外,以防培养皿上菌污染洁净区。

5.1.1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空气幕杀虫灯隔离带

5.2 人员净化

5.2.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置

  •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医药洁净室(区)的人员净化用室宜分别设置。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的无菌洁净室(区)和非无菌洁净室(区),其人员净化用室应分别设置。
  • 人员净化用室应设置换鞋、存外衣、盥洗、消毒、更换洁净工作服、气闸等设施。

5.2.2 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设计

  • 人员净化用室入口处,应设置净鞋设施。
  • 存外衣和更换洁净工作服的设施应分别设置。
  • 盥洗室应设置洗手和消毒设施。
  • 厕所和浴室不得设置在医药洁净区域内,宜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外。需设置在人员净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前室。(前室放置入厕用的鞋套、外套)
  • 医药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应设置气闸,气闸室的出入门应采取防止同时被开启的措施。(联锁可为机械/电子联锁,声,光)
  • 青霉素等高制敏性药品、某些甾体药品、高活性药品及有毒害药品的人员净化用室,应采取防止有毒有害物质被人体带出人员净化用室的措施。(在退出时,宜设置淋浴或风淋)

5.2.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人员净化程序

  • 非无菌洁净区域,若无总更衣的人员净化程序,则更外衣和更换洁净衣需分别设置房间
  • 非无菌洁净区域,若有总更衣的人员净化程序,则更外衣和更换洁净衣可合在一个房间
  • 无菌洁净区域,无论有无总更衣的人员净化程序,则更外衣和更换洁净衣需分别设置房间
  • 换鞋方式:鞋凳,高差,划线

5.3 物料净化

5.3.1 医药洁净室(区)的原辅物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出入口,应设置物料净化用室和设施。

5.3.2 进入无菌洁净室(区)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除满足本规范5.3.1的规定外,尚应在出入口设置供物料、物品灭菌用的灭菌室和灭菌设施。(风淋传递柜配合紫外线)

5.3.3 物料清洁室或灭菌室与医药洁净室(区)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传递柜。

5.3.5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出口,以单独设置专用传递设施,不宜于物料进口合用一个气闸室或传递柜。

5.4 工艺供水

 纯化水注射用水
中国药典美国药典欧盟药典中国药典美国药典欧盟药典
电导率——符合规定<1.3us/℃m——符合规定<1.1us/℃m
总有机碳——<0.5mg/l<0.5mg/l——<0.5mg/l<0.5mg/l
内毒素————<0.25EU/ml<0.25EU/ml<0.25EU/ml<0.25EU/ml
微生物<100℃fu/ml<100℃fu/ml<100℃fu/ml<100℃fu/ml<100℃fu/ml<100℃fu/ml

纯化水:纯化水输送管道系统应采取循环方式。设计和安装时不应出现使水滞留和不易情节的部位。循环的干管流速宜大于1.5m/s,不循环的支管长度不应大于管径的6倍。

注射用水:注射用水输送管道系统应采取循环方式。注射用水的贮存可采用65℃以上保温循环的方式,也可采用80℃以上或4℃以下保温的方式。循环时干管流速宜大于1.5m/s。

六、工艺管道

6.1.1 医药洁净室(区)内因少敷设管道。工艺管道的干管宜敷设在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需要拆洗和消毒的管道宜明敷。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管道应明敷,当需穿越技术夹层时,应采取安全密封措施。

6.1.4 工艺管道的干管系统应设置吹扫口、防净口和取样口。

6.1.9 可燃气体和氧气管道的末端或最高点应设置发送能放散管。引至室外的放散管应高出屋面1m,并应采取防雨和防异物侵入措施。

6.4 安全技术

6.4.1 存放及使用易燃、易爆、有毒介质设备的放散管应引至室外,并应设置相应的阻火装置、过滤装置和防雷保护设施。

6.4.2 输送易燃介质的管道,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设施。

6.4.3 下列部位应设置易燃、易爆介质报警装置和事故排风装置,报警装置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装置连锁。

  • 甲乙类火灾危险生产的介质入口室。
  • 管廊、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内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的易积聚处。
  • 医药洁净室(区)内使用易燃、易爆介质处。

6.4.5 各种气瓶应集中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区)外。当日使用气量不超过一瓶时,气瓶可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内,但必须采取不积尘和易于清洁的措施。

七、设备

7.1.7 空气洁净度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的区域。

7.1.8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值超过洁净室容许值得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空态60dB)

7.1.9 医药洁净室(区)与周围工程楼内强烈振动的设备及其管道连线时,应采用主动隔振措施。有精密设备、仪表仪器的医药洁净室(区),因根据各类振源对其影响采取被动隔振措施。

7.2.12 特殊药品的生产设备:

  • 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放射性类药品,卡介苗、结核菌素、芽孢干菌类等生物制品,血液或动物脏器、组织类制品等生产设备必须专用。
  • 生产甾体激素类、抗肿瘤类药品制剂,当无法避免与其他药品交替使用同一设备时,应采取防护和清洁措施,并应进行设备清洁验证。
  • 难以清洁的特殊药品的生产设备宜专用。

八、建筑

8.2.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2.3 医药洁净室(区)的顶棚和壁板(包括夹芯材料)应采用非燃烧体,且不得采用燃烧时产生有害物质的有机复合材料。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疏散走道的顶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8.2.4 技术竖井井壁采用非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井壁上的检查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非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越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8.2.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处出口数目不应少于二个,但符合下列要求可设一个:

  • 甲、乙类生产厂房或生产区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内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人
  • 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因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6 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并应设置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8 医药洁净厂房及医药洁净室(区)同层外墙应设置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窗,门窗的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设置明显标志。楼层的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应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8.3 室内装修

举例(窗,隔断圆角,门,门框不宜设门槛,安全门可,技术夹层宜设检修走道,上人吊顶行走有挤压变形)

九、空气净化

9.1.3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新鲜空气量,应按下列最大值:

  • 补偿室内排风量和保持室内正压所需新鲜空气量
  • 室内每人新鲜空气量不应小于40m3h

最大值的确定

1. 送风量

空气洁净度等级 气流流型 平均风速(m/s) 换气次数(次/h)
100 单向流 0.2~0.5
10,000 非单向流 15~25
100,000 非单向流 10~15
300,000 非单向流 8~12

换气次数适用于层高小于4m医药洁净室(区),室内人员少,发尘少,热源少时宜采用下限值。

2. 根据热、湿负荷计算确定的送风量

3. 向医药洁净室内供给的新鲜空气量

洁净室的换气次数:

  • 根据工艺生产情况经计算确定,不是一个恒定值。
  • 不是洁净等级的考核标准。

9.2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9.2.1 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1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粗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空气洁净度300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器。

9.2.5 下列情况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 生产过程散发粉尘的洁净室(区),其室内空气如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
  • 生产中使用有机溶媒,且因气体积聚可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的工序。
  • 病原体操作区。
  •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 生产过程中生产大量有害物质、异味或挥发性气体的生产工序。

9.2.8 医药洁净室(区)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 应采取防止室外气体倒灌的措施。
  • 排放含有易燃易爆物质气体的局部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
  • 对直接排放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气体,排放时应采取处理措施。
  • 对含有水蒸气和凝结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设置坡度及排放口。
  • 生产青霉素等特殊药品的排风系统应符合本规范9.6.4条规定

9.2.9 采用熏蒸消毒灭菌的医药洁净室(区),应设置消毒排风设施

9.2.10 下列情况排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 不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
  • 散发粉尘或有害气体的区域。
  • 排放介质毒性为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中规定的中度危害以上的区域。
  • 排放介质混合后加剧腐蚀、增加毒性、生产燃烧和爆炸危险性或发生交叉污染的区域。
  • 排放易燃易爆介质的区域。

9.2.11 人员更衣室的净化空调设计

除进入医药洁净室(区)的气闸室空气洁净等级与相连的医药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等级相同外,其他人员净化用室中各个房间均不列级,用送入洁净空气的风量来控制其洁净要求。

9.2.14 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有爆炸气体的医药洁净室(区)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控制开关,手动控制开关因分别设置在洁净室(区)内的洁净室(区)外便于操作的地点。

9.2.15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疏散走廊应设置排风设施。

9.2.18 下列医药洁净室(区)应设置指示压差的装置:

  • 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的洁净室之间
  • 无菌洁净室与非无菌洁净室之间
  • 需保持相对负压得房间
  • 人员净化用室和物料净化用室的气闸室

9.2.19 下列医药洁净室(区)应与相邻医药洁净室(区)保持相对负压。

  • 生产过程中散发粉尘的医药洁净室(区)
  • 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媒的医药洁净室(区)
  • 生产过程中生产大量有害物质、热湿气体和异味的医药洁净室(区)
  • 青霉素等特殊药品的精制、干燥、包装室及其制剂产品的分装室
  • 病原体操作区
  • 放射性药品生产区

9.2.20 质量控制实验室净化空调的设置

  • 实验室净化空调系统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
  • 阳性对照室和放射性同位素检定等实验室不应利用回风,是内空气应经过滤后直接排至室外

9.6.2 青霉素等特殊药品的精制、干燥、包装室及其制剂产品的分装室的室内应保证正压,与相邻房间或区域之间应保持向对付负压。

9.6.4 青霉素等特殊药品生产区的空气均应经高效空气过滤器过滤后排放。二类危险度以上病原体操作区及生物安全室,应将排风系统的高效空气过滤器安装在洁净室(区)内的排风口处。

十、排水

10.3.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排水系统,应根据生产排出的废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确定。有害废水应经废水处理,达到国家排放标准后排出。

10.3.2 医药洁净室(区)的排水设备以及与重力回水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必须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排水系统应设置透气装置。

10.3.3 排水立管不应穿过空气洁净度100级、100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排水立管穿越其他医药洁净室(区)时,不应设置检查口。

10.3.4 空气洁净度100级的医药洁净室(区)内不应设置地漏。

10.4 消防设施

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十一、电气

11.2.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为减少灯具重复设置,节省投资,备用照明可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份)

11.3.3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生产区(包括技术夹层)等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生产区及走廊应设置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11.3.4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应设置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不应设置在医药洁净室(区)内。消防值班室或控制室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

11.3.6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易燃、易爆气体的贮存、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监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得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11.4.3 医药洁净室(区)的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4.4 医药洁净室(区)内产生静电危害的设备、流动液体、气体或粉体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11.4.6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防雷接地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的有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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